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农村房屋具有合法产权的,买卖房屋时有不动产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二条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