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之间欠条协议的效力如下。
1.如果仅有一张借条但并未实际发生借款事实,那么借款行为就不属实,此时债权一方的主张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如果夫妻一方写了借条并且取得借条规定的款项,但是该款项没有用做借款人一方个人用途,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夫妻之间借贷所涉款项来源于这个家庭的共同财产,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所谓“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就不复存在的。
这时如果继续认定借条的效力。让出具借条的一方独自承担借款责任,显然已经违背了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同时也显失公平。
3、如果借款用于借方的个人事务,那么夫妻之间就形成了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不认定为有效,就否认了夫妻一方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的存在,使夫妻约定财产制丧失了其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