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则如下: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六、审判公开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