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劳动部门准许录取为化肥厂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应从1975年做临时工之日起计量持续工龄。其中,当地养老保险规则改革社会兼顾前的工作年限,能够视为交费年限;养老保险社会兼顾之后的工作年限,必须交费才能够计量交费年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量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对按照有关限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公司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量为持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兼顾前的临时工期间的持续工龄,可视为交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兼顾后的临时工期间的持续工龄,要按限定交纳养老保险费,计量交费年限。无交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量视为交费年限或交费年限。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