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土地登记规则》第四十六条的限定: 对土地证主体错误进行更正时,应进行增加地籍调查,填写土地变换登记审批表,报原准许登记机关审批,更换或更换土地登记卡、簿,并将更正结果予以公示,同时书面通知土地证书拥有人在限定时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解决更换、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土地证书拥有人逾期不解决更换、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的,由发证机关公告原土地证书作废。登记花费由导致差错的职责人承受。 土地登记是行政确权做法,发证只是登记做法的一个证明,发证本身不构成一个独立的行政做法,登记和发证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土地登记规则》限定,土地登记记载内容与土地证书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土地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土地证书是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拥有的法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