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在我国民法中是等同与自然人对待的,因此,个人合伙像自然人一样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无限连带自认是一种对外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个人合伙存在以下特点:
第
一,个人合伙责任的确立有待于合伙人身份的确定,而合伙人的认定主要从是否分配盈余的角度来判断;
第
二,个人合伙连带责任不以合伙人内部有不同的约定而转移;
第三;若一个合伙人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对外承担责任后,对其他合伙人有追偿权。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务、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