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几个具体参考标准: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调解无效 视为感情破裂 应准予离婚。因重婚引起的离婚有两种情况:一方重婚 对方提出离婚;重婚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对于这类案件 首先应由刑庭处理重婚问题。经人民法院刑事审判 依法解除非法的重婚关系并对重婚者予以刑事制裁后 对方仍坚决要求离婚 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 可准予离婚。重婚者被解除重婚关系并承担刑事责任后 仍坚持与原配偶离婚 原配偶坚持不离的 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可着重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无和好可能的 应调解或判决离婚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经济帮助等方面 照顾原配偶方的利益 原配偶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是指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虽不以夫妻名义相称 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情形。无论提出离婚的原告是无过错方还是过错方 人民法院都要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准绳。经人民法院调解无和好可能的 应判决准予离婚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经济帮助等方面 照顾原配偶方的利益 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2)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 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调解无效 视为感情破裂 应准予离婚。处理这类案件 应当认真查明虐待遗弃的行为是否是经常的一贯的 是否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虽经法院调解 受害者不予谅解 坚决要求离婚的 应判决准予离婚并判虐待者遗弃者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 还应追究虐待者遗弃者的刑事责任。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调解无效 视为感情破裂 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在受理这类离婚案件时 应查明有恶习一方沾染恶习的具体情况和一贯表现。如果当事人情节较轻的 可先进行批评教育或交由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经批评教育或处罚后 有恶习者表示真诚悔过并积极改正 而对方也能给予谅解的 应着重调解和好。如果当事人情节较重 已构成犯罪 或者经批评教育行政处罚仍无悔改表现 对方也对其失去信心 坚决要求离婚 经调解双方和好确无可能的 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调解无效 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 应主要考察分居的原因是否是夫妻感情不和;夫妻感情是否确无和好的可能。如果是因其他原因分居分居不满2年或夫妻感情还有调解和好的可能 则不能判决离婚;如果确实是因感情不合分居且已满2年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 经法院调解无效 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可调解或判决离婚。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调解无效 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应准予离婚。
(6)一方被宣告失踪 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