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限定生育娃儿的,按照以下限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
第一个娃儿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要求,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娃儿出世上2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做法上2年乡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准则;收入超出当地平均水准的,超出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1、两方因不符合结婚的法定年纪,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
第一个娃儿的,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限定,社会抚养费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
2、计征基数应为发现违法生育做法上2年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乡村人均纯收入准则。◆看看你征收决定是哪2年作出,查一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自己测算一下可否正常。◆如果对征收决定不服,能够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九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