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工作中意外受伤,可以按照工伤赔偿程序维权,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申请丧失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之后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赔偿金额。
员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员工或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员工发生工伤经过医院的治疗,应该等待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有鉴定结果后按照伤残等级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如果单位没有为员工交工伤保险,由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申请工伤认定和索要工伤赔偿协商不成时的,都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解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