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不能擅自改变未成年子女姓名。依据
一:《最高法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1981年8月14日)认为“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为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 依据
二:《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扩展资料:案例:离婚后,一方能否给孩子改名改姓李先生与妻子相识3个月后闪婚。婚后,李先生却发现自己与妻子性格不合,二人时常为小事争吵。3年前,李先生选择外出打工。 如今,李先生的孩子5岁。平日里,孩子跟随妻子、岳母一家生活。李先生觉得,婚姻继续下去已没有意义,打算与妻子离婚。他同意将孩子交给妻子抚养,但又担心离婚后妻子会为孩子改名换姓。 法官说法: 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过父母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协商一致。 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因此,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随继父或继母姓氏。但当孩子成年后,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更改自己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