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工商局。
1.质押质押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履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按法律限定质押是一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押要转移对质物的占有,质押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在设立质押时,出质人(债务人)应当将质物的占有移交给债权人。此外,权利也能够成为质押的标的,但要符合有关限定。
2.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是为了保证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权利。权利质押的标的是权利,但不是说任何权利都能够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能够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权利,性质上必须具有以下特点:
①必须是财产权;
②必须是能够让与的财产权;
③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如不动产物权就不能设定权利质权。具体有以下几类权利能够质押: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能够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能够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能够出质的其他权利。
3.水费收费权能够作为权利质押标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依法能够出质的其他权利,目前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等不动产的收益权。司法解释虽然无明确限定水费收费权能够作为权利质押标的,但水费收费权完全符合权利质押的特点,是实质上能够转移、让与的财产权,南水北调工程建成后与公路等不动产相同具有收益权。水费收费权质押合同作为银团借贷合同(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成立和奏效,完全能够将水费收费权作为权利质押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