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面几种情况:
1、治疗工伤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单位不出人护理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标准按当地规定。
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按规定应该由单位派人护理,但现实中,多数是亲属护理。仲裁委、法院一般是这样确定: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工资)的,按其实际收入;没有固定收入的,按当地社会平均收入(工资)。一般各省都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解释,出台实施办法,你可以查询当地的具体规定。
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第
2、3种情况,要求护理费要符合需要护理的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证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