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委托第三方处理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对受委托方及委托行为等进行安全评估,签署委托协议。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第十六条网络运营者委托第三方处理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对受委托方及委托行为等进行安全评估,签署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处理事项、处理期限、处理性质和目的等,委托行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
前款规定的受委托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网络运营者的要求处理儿童个人信息
(二)协助网络运营者回应儿童监护人提出的申请
(三)采取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并在发生儿童个人信息泄露安全事件时,及时向网络运营者反馈
(四)委托关系解除时及时删除儿童个人信息
(五)不得转委托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向第三方转移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