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要求退房时,开发商最怕的就是承担高额的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购房人在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开发商未告知购房人又将房屋抵押给其他人或者开发商又将房屋出卖给其他人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就是通常说的“一房两卖”),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购房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购房款1倍的违约金。
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屋已经抵押、或者已经出卖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解除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购买的房屋主体质量有问题的或者开发商延期交房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给予相应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