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哪一个时间为准的问题,我的观点是并不能从大小写那个效率高作为依据。举个例子来说:一张购物发票。大写是五千元,小写是500元,但通过单价和数量得出是500元,你能仅仅因为大小写来确定效力吗?对本案来说,我认为应该通过整个合同的相关内容来帮助确定时间的起止。如果仍无法确定,就不能确定是大写的两年为准或是下边的有效期所写的是自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1日为准。而在现实中,如果是解除合同的话,我会支持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理由是不同意的那方反驳证据无法查证属实。当然,前提必须是合同期已经履行了一年以上。不过,你所提的这个案子不需要了。因为合同双方都没有签字盖章,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自然是还没有依法生效。怎么办?按未定期限的事实劳动合同处理是了。无论谁解除,只要提前一个月就可以了。如果是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