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限定,被申请人提议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无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无达到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隶属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组织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流程违背法定流程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虚构的;
(五)另一方当事人向仲裁组织掩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人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做法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