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被判服刑、被劳动教养或受炒鱿鱼处罚的人员,劳动教养、服刑期间或未再就业期间不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量交费年限,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计息,被处罚、处罚之前事实上交费年限和视为交费年限予以认同;在国家另有限定之前,上列人员参加《条例》限定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按国家限定取消的工龄或工作年限,不得视为交费年限。从业人员劳动教养或服刑期间达到退休年纪的,待期满后解决退休手续,但不补发养老保险待遇,受炒鱿鱼、除名处置尚未再就业期间达到国家退休年纪的,应当解决退休;被判处缓刑并有薪水收入的从业人员,应当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纪的,应当解决退休。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能够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准则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丧命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交费部分本息能够继承,但遗属不享受死者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或一次救济金)等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能够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在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