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您叙述的情况,父亲作为赠与人已经将赠与的房子过户到受赠人儿子名下,说明赠与行为已经合法成立,原则上无法撤销赠与,但是,参照合同法192条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现在受赠人儿子死亡,儿媳作为受赠人的继承人不让父亲居住,也可以视同不履行对赠与人父亲的抚养义务,这位父亲可以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从另一角度讲,儿子死后,父亲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也有权利对这个房子进行分割,儿媳不让公公住房子是不尽赡养义务的体现。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