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提供虚假年度报告,按国家规定将专利代理机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重点的关注。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利代理机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专利代理师的姓名,从业人数信息
(三)合伙人、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四)设立分支机构的信息
(五)专利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信息网络平台名称、网址等信息
(六)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转让、许可、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诉讼、质押融资等业务信息
(七)专利代理机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
(八)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其从业人员获得境外专利代理从业资质的信息
(九)其他应当予以报告的信息。
律师事务所可仅提交其从事专利事务相关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提交年度报告
(二)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提交年度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
(三)擅自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五)不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其整改,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条件
(六)专利代理机构公示信息与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不一致
(七)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