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限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受质量保修职责。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量;商品住宅的保修时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商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限定:在正常使用要求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时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限定的该工程的合法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此外,建设部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规则的限定》中,还详细限定了一些房屋各个部位、部件的保修期,主要包括: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时限,由开发商与用户自行商定。此外,上述时限是指建筑商对开发商的保修时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量。但等房销售到业主手中,上述限定的保修时限可能已经过了大半。因此,这一时限要比上述限定的保修时限要短,业主在订立购房合同时,肯定要注意作为合同附件的《住宅质量保证书》,看清上面所答允的保修时间长短和起算时间。如果觉得保修时间太短,可进行增加商定,以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