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见面礼,可作为赠与处理,其他彩礼款由收受人适当返还。
2008年8月,原告冯某民与被告王某某经媒人张某某介绍相识,二人见面时,原告冯某民付给被告王某某见面礼1990元。同年9月3日二人订婚,在被告朱某家,原告冯某民经媒人张某某给付被告朱某彩礼款24000元。2009年3月28日,双方商量结婚日期,当天,原告冯某民经媒人张某某分别给付被告王某某、陈某文彩礼款4000元、10000元。2009年4月9日,二人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被告王某某到原告冯某民家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冯某民与被告王某某举行结婚仪式当天,被告王某某陪送有电视机、DD、饮水机、洗衣机各一台,钟表、皮箱各一个及四双被子。十天后,被告王某某外出,至今未与原告冯某民共同生活,双方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原告冯某民要求三被告返还给付的彩礼,遭拒绝,遂起诉,形成本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