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这就是说,是指每月累计的时间。
2、证据问题,你只要留下一些考勤记录在自己手里,届时就可证明曾经有过加班加点的事实存在情况。至于后来怎样,就是由公司出证的责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以上便是低于两个小时不算做加班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