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拥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行驶证的行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行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行驶人在三十日内解决降职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意外导使人员丧命,承受同等以上职责,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持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行驶人在限定时间内未解决降职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行驶资格作废。 机动车行驶人解决降职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近期一个记分周期无记满12分记录,且无发生导使人员丧命承受同等以上职责的交通意外。第七十九条机动车行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做法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行驶资格。被注销的行驶资格不隶属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限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行驶资格。 拥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行驶证的行驶人在2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时限延长2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行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