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2001 年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 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前述规定,只有存在以上几种严重过错情形,无过错方才能主张损害赔偿,同时 要特别注意“同居”指的是“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居住”,违反婚姻义务或故意以悖于 善良风俗的方法损害婚姻关系的一般过错行为,如通常所讲的出轨,婚外情等则不属于以 上列举的过错范畴。 以王宝强与马蓉离婚案为例,法院虽然认定了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 夫妻忠实义务,但是法院最终认为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蓉与他人同居,对于王宝强提 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