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设立分公司流程:
1、首先,持“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授权书”到工商局解决核名。
2、核名后,持工商局发给的核名通知书到相关部门解决前置审批手续。
3、填写《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总公司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4、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共有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总公司盖公章并将指定代表人或共有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贴上。
5、准备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屋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证复印件。
6、由总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须有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决定,同时提供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持验资报告、房屋证、授权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有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相关前置审批手续等到工商局解决营业执照(以上相关资料须加盖总公司公章)。
6、持营业执照及公司设立通知书到公安局解决刻章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