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的相关法律法规解释
1、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小区业主对所购房屋单元享有专有所有权,对建筑物的外墙、电梯和楼道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电梯间、小区楼房外墙等部位,都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广告费的收入应该归业主共同所有。对于此问题,业主在住房买卖房合同中可能会遇到,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会在合同要求对于共有部位,合同规定“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的约定确定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归属卖方所有。”电梯等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归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相关条款。这是不符合《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属于无效合同。如果购房者在买房时,购房款中不含有公摊面积的房款,那么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对电梯等公共设施就有所有权;但在实际中,这种情况不可能出现,因为购房者的购房款中,一般均含有公摊面积的费用,因此,小区内公共区域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其使用权和收益都应该归于小区全体业主。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没有该区域的所有权,若强行开发,其收益也属于全体业主。
2、利用小区公共配套如活动场地、会所、游泳池经营收入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绿地属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管公司无权擅自处分建造物共有部分的使用权,物业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