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要保证收入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收入,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底薪在法律上是没问题的。
二、从促进公司发展的角度,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底薪有待商榷。绩效考核的目的是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与绩效考核的收入不是越多越好,员工也有安全需求,对于一些市场需求大的岗位,员工找工作的机会多,他们会在同行业企业进行比较,绩效考核挂钩的比例偏大,会促使这部分员工离职,如果这些员工恰恰是公司急需的人才,那对于公司的发展就会造成阻碍了。并且,既使哪些就业困难的员工,不会离开公司,但与同行企业比较后也会有不公平感,也会影响他们的积极性。
三、针对你的情况,矛盾点是销售任务完不成而不是考核底薪的问题;任务完不成有两种情况,一是员工工作不努力或员工技能水平低导致完不成任务;二是任务目标定的偏高,员工付出努力也完不成任务。如果是第一种情况,你需要与员工谈,帮助他改进工作态度或工作方法;如果是第二种情况,你就需要调整任务目标了,如任务目标过高导致员工长期任务完不成,就是收入没有影响,也会打击员工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