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既没有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也没有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的事实并未提出异议,其收取业主物业费的事实,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存在事实物业管理关系,依法应认定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
其次,该案属特殊侵权案件。由于当地的气候、建筑物设计等原因导致楼顶积雪,初春季节经反复融化、结冰、再融化形成冰块、冰挂,楼顶冰挂坠落产生危险隐患,由此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类案件系东北寒冷地区典型案例。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楼顶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所有权人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故此,小区业主对危险来源负有控制义务。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以上法律规定释明,高空坠物引发的人身损害案件,属于特殊侵权纠纷,实行过错推定原则,被告如果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即可免责。本案应适用无过错责任推定。再次,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本案中,接受委托的物业公司基于业主对建筑物所有权所产生的义务,应当也在物业管理的职责范围内,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及第五十六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之规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责任人,在特殊季节,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履行职责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尽到管理义务,对原告的身体损伤,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律知识: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