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先对劳动者进行训练或者调整工作职位处置。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且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水。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水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得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限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训练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招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未能就变换劳动合同内容达到协议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限定向劳动者提议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商量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认可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限定终止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限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