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并非万能
签署股权代持协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双方构成委托投资合同关系,协议本身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显名股东将名下股权转让、质押给善意第三人,其应是有效的,即隐名股东可以因利益受损向显名股东追偿,但无权申请法院判定转让和质押行为无效。同时,在股权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客观上会存在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后果。因此,虽然股权代持协议有效,对于隐名股东来说,仍存在许多的法律风险。
如何签订一份合格的股权代持协议?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要注意那些问题?作为隐名股东,如何签订一份合格的股权代持协,以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方案如下:
1、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出资款的性质及支付方式(确保一致性),以证明隐名股东已实际出资。
2、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确认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名义股东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以证明隐名股东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避免名义股东无权处分。
3、如隐名股东拟实际参与公司决策管理,需提前在股权代持协议中约定名义股东在行使股东表决权时应提前取得隐名股东书面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行使表决权,隐名股东应注意保留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书面文件(章程、议案、通知、决议、委托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