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的相关规定
1.指定监督人
监督人可以与辅助抚养人为同一人。监护人负责具体管理财产,具体管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而这个监督人应当掌握财产的数额和变化,了解未成年子女的具体成长情况,对重大的财产支出,监护人应当通知监督人,对不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安排,监督人有权要求监护人重新考虑。在发生侵犯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时,监督人有权代表未成年子女向法院提出诉讼,从而对监护人进行有效的监督。
2.确定变更监护人的条件和方法
法律对变更监护人的条件规定得比较粗,在程序方面同时也仅仅规定了谁有权提出变更监护人的诉讼,而没有规定谁应当,或者说有责任提出变更监护人。对于一些类似于家庭暴力,或者一些明显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事情,很多人碍于与监护人的关系,或者因为其他种种原因,缺乏站出来的勇气,往往都是深表同情、爱莫能助。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授权监督人在与居委会等当地自治组织协商后,得到居委会的支持提出变更监护人的诉讼,或者授权监督人召集家庭会议,重新选定监护人,并监督原监护人将有关的财产移交给新的监护人。
3.规定监护原则
法律对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问题上的规定比较简单,在实际生活中,每个家庭有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监护人应当如何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需要有各自的原则。如果将这些想法结合实际,进而确定一定的原则,可以是固定的原则,也可以是灵活的原则,再在律师的指导下以合法的形式写进遗嘱,可以起到纲领性的作用。
4.指定辅助抚养人
对遗嘱人的未成年和残障子女的教育,除了法定监护人,例如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外,可以指定一到两名辅助抚养人。
辅助抚养人的角色可起到补充、引导、辅助、监督的作用,使未成年子女发展出健康和完整的人格,使他们的权益受到保护。例如,是否送孩子出国,是否让他们提前支配一定的资产用于创业,在什么时候向他们移交遗产,怎么培养他们善用财富的品格,是否将移交资产和成家立业联系起来。这些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事业安排的具体问题,遗嘱人指定的辅助抚养人可以参与决策,也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这些都是不可替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