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卓,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号码:
准驾车型:C1联系方式:省市车辆牌号:闽
车辆类型:小型汽车发证机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小型汽车闽,于-12-0120:40:
27.0,在路电子警察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代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
一、四十
二、四十三条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9条第1项。将予以150元罚款,记3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场处罚程序,又称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