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综上所述,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可知,男女“分居满两年”,并且这是因为“感情不和”,这两个条件必须全部具备,缺一不可,如果中途因为有其他事情而感情恢复或者合居的,不列为此种情形。另外,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可知,无论男女双方是自愿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离婚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即即使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也要经过法定登记或经人民法院判决才算离婚,否则无论分居多长时间都不算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