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燃气公司的决定且是自愿行为不属于诈骗。如果是私人以燃气公司为名义进行的就是诈骗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诈骗罪。所谓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以燃起公司的名义让用户更换燃气管,行为人隐瞒了其真实身份,让用户误以为行为人就是燃起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于燃起公司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用户基于错误的认识让行为人更换了燃气管,行为人因此非法获得了用户的财产。尽管表明上看起来是一种市场交易,其实质仍然是诈骗行为。对于这种诈骗行为,轻者可给予治安处罚,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应该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