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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一家销售公司,但是我不是销售岗位我是公司的行政,我的工资组成是基本工资加岗位工资加绩效工资,有时候我也需要加班,但是财务核算加班工资的时候按的是基本工资算的,加班工资基数含不含绩效奖金?

帮助5人 4.7w浏览 匿名 2020-06-04 安徽滁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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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费基数基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一条规定,加班费的基数基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对于绩效工资是否应当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因为各个单位绩效工资的计算办法不同,一般而言,绩效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收入的组成部分的,应当作为计算基数;反之,则不应作为计算基数。
    对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可作参照: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沪人社综发〔2016〕29号
    九、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文
    10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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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加班费按基本工资算,加班工资基数含不含绩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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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基数含绩效吗?
加班工资基数是否含绩效需要根据不同的用人单位的计算方法不同,如果绩效的工资是属于劳动者的正常收入的部分,需要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果不属于劳动者的正常收入则不作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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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监狱加班生产未补休算违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在每周六实施的加班行为如未给予相应的加班费补贴,此种情形便视为违法行为,同时,员工的自由选择是否加班也会受到严格限制。
具体而言,依据相关条款:
1.对于那些因生产经营所需必须进行加班的企业,它们应当先与企业内部的工会组织及所有可能涉及到的员工进行充分的协商后,方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度地延长工作时间,但通常情况下每日的工作时长不应超过1小时;
2.若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可以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将每日的工作时长最多延长至3小时,然而这种情况在整个月份内累积的总时长不能超过36小时;
3.当员工遭受强制性加班时,他们有权利保留并收集相关证据,随后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对于自愿加班的员工,他们理应得到合理的薪资报酬作为补偿。
在涉及员工加班的问题上,若安排员工进行额外的工作时长,应向他们支付至少相当于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酬待遇。
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要求员工进行工作,则应对他们支付至少等同于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薪酬待遇。
另外,若安排员工进行额外的工作时长,同样需要向他们支付至少相当于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酬待遇。
若员工在周末仍需工作但未能得到补休,则应向他们支付至少等于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薪酬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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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双休却要周六上班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同时,用人单位有责任确保劳动者每周至少能享受一天的休息权,这是法定的强制义务。
倘若出于生产经营方面的需求,用人单位必须经过与工会及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之后方可决定是否适当延长工作时间,而在此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工作时间,则应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累计的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挪用奖金如何追究领导责任
[律师回复] 解析:
若贵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动公款,且领导者对此知情并藉此教唆下属从事违法行为的情况之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刑罚,视为该罪行的共同犯罪者;
然而,倘若公司职员挪用公款而领导者并无察觉,那么这就属于职务范围内的行为失责,单位领导不必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但根据具体情况,也可能需要负担一定程度的行政责任。
当面临公司员工挪用公款的事件时,可依据其挪用款项的数目大小、占用时间的长度、挪用公款之意图以及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等多方面因素加以全面分析评估,若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须及时将案件上报给当地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反之,若不满足构成犯罪的条件,贵司可以在内部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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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基数包不包含现绩效?
加班工资基数一不定包含现绩效,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区别对待。若绩效工资是按照劳动者工作时间计算的,那么加班工资基数留包含了绩效工资,若绩效工资按照其他的方式来计算,那么加班费就与绩效工资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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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不计入社保基数的项目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国务院所公布实施的相关规范性条例,颁发给优秀创新发明人才的奖项,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
奖励给在自然科学领域作出重大贡献者的奖项,例如自然科学奖;
表彰在科技进步领域取得显著成果者的奖项,如科学技术进步奖;
以及对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进行技术改进的员工给予的奖励。
此外,还包括向运动员和教练员支付的奖金。
第二类是与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相关的费用。
这些费用主要涵盖了医疗卫生费、职工因病或意外去世后的丧葬费及其家属的抚恤金、对生活困难的职工提供的生活补贴、用于文化体育活动的宣传费用、为集体福利事业建设所需的设施费用等。
第三类是劳动保护方面的各类开支。
其中包括工作时需要穿着的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解毒剂、清凉饮料等物品的购买费用,同时也包括符合国务院于1963年7月19日由劳动部等七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劳动保护范围内的其他支出。
最后一类是关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法律依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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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核算基数包含绩效工资吗
加班费核算基数包含绩效工资,如果单位绩效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收入的一部分,应当作为计算基数,加班费基数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工资计算,绩效工资不属于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收入的不能作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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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上班期间自己不小心碰到东西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工作场合中的跌落伤害事件未必均构成工伤,以下具体情况分别解释:
首先是指员工在上班途中自行摔跤而引发的意外,此类情况并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其次,如果员工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从而造成的摔伤,并且在事故中该员工需承担主要或者全责,那么这种情形也无法被认为是工伤;
最后,当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冲击导致摔伤,但并不是该员工需要承担的主要责任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类情况应该被定义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5933位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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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包含绩效吗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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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3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加班工资基数加绩效工资吗?
计算加班工资基数的时候,需要包含绩效工资,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可以约定加班工资基数,需要在合同的文本中写出,在劳动合同中未明确加班工资基数的,可以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计算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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