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赔偿金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薪水计量,包括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限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赔偿金,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得薪水计量,包括计时薪水或者计件薪水、各种补贴、津贴、加班费、奖金。劳动者月薪水高于本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按三倍支付;低于本地区最低薪水准则的,按最低薪水准则支付。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按日历月数计量,包含试用期的照样计量在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事实上工作的月数计量平均薪水。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年限不超出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