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被善意第三人取得可以有感谢费,但不强求。遗失物被善意第三人取得并归还给失主,失主为了表达自己的感谢可以主动给善意第三人感谢费,但是并不代表善意第三人可以强迫遗失物的主人给自己感谢费。这不仅违背了相关法律,而且有悖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还失主。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可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遗失物的所有权归于失主(原所有人或权利人),因此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显然是无权占有,如是拾得人拒不归还,视为对他人所有权的侵犯。拾得人不履行返还的义务而占有遗失物的,显然不仅没有法律根据,甚至是违法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当然可以要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
关于国外的相关规定
国外立法给拾金不昧者报酬请求权。德国民法典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有权向受领人请求报酬。德国民法典规定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具体比例为5或3。日本遗失物法规定,遗失物件交出、交付或保管所用去的费用,由接受该物件返还的遗失人或是依据法规取得物品所有权而将其领取的人负担接受物件返还的遗失人,须得向拾得人支付该物件价值5以上、20以下数额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