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可以撤销自己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当下为人社局)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有权作出,就有权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九条 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
工伤认定依法更正后,原告不申请撤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原工伤认定时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工伤认定决定书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违反了相应的办事程序,同时也违反了相关的规章(如人社部第8号令《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然还有你所在地省市相关的《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单位以此为由要求撤销是合理的,当然,如果工伤认定决定的事实清楚,应用法律法规明确,那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可按程序在撤销该认定后可再次就此次事故作出相同的认定结论。这些并不影响受伤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