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能够参照《杭州寓居证规则》第17-19条的限定,提供资料及解决补领寓居证需要的相关手续。 《杭州寓居证规则》的限定: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要求的,能够申领《浙江省寓居证》:
(一)拥有《浙江省临时寓居证》,持续寓居满三年
(二)有固定住所
(三)有稳定工作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已在本市市区交纳社会保险费三年以上
(六)无违法生育娃儿做法
(七)无犯罪记录。 荣获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经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有突出奉献的人员,申领《浙江省寓居证》能够不受前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项限定的限制。
第十八条申领《浙江省寓居证》,应当提交下列手续:
(一)寓居证申领表
(二)本人近期相片
(三)《浙江省临时寓居证》等寓居身份证明
(四)与本条例
第十七条限定的申领要求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九条《浙江省临时寓居证》资料有效期为六个月至三年,具体时限根据流动人口拟寓居时间确定。资料有效期内,资料拥有人寓居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换的,应当自变换之日起十日内解决变换登记。 《浙江省寓居证》资料有效期为九年。资料有效期内,资料拥有人寓居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在发证地的市区范围内发生变换的,应当自变换之日起十日内解决变换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