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处拘役,并处罚金,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也就是禁驾10年。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4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刑法》第133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