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有两个人以上共同故意
二、必须有共同的行为。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李某明知其行为的性质是在赌场为赌博服务,开设赌场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赌博行为的发生,而且李某也认识到她的行为并不是孤立存在,而是和他人一起参与到了赌场的生意中。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可以分为四种情形,即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帮助行为是指对实行犯罪起辅助作用的行为。李某在赌场中负责收钱、结算等工作可以视为对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的帮助行为。而不能以李某没有参与分配利润,不参与决策而否定她的帮助行为,实际上李某所得的工资也可视为赌场的利润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