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告诉讼被告债务纷争案件诉讼中,法院根据原告提议的财产保全申请,能够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包括冻结银行账号,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原告在诉讼中无申请诉讼保全,法院调解或裁判后,被告不按时还钱,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局能够采取冻结被执路人银行账号的执行措施。见:《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做法或者其他原由,使裁判难以执行或者导致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能够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肯定做法或者禁止其作出肯定做法;当事人无提议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能够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限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路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2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路人拒却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能够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路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职责人员予以罚金、拘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路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看被执路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分别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路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路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