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2、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被告住所地
1、经常居住地;
2、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地。原告只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没有起诉销售者,且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由制造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由销售地人民法院管辖;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销售行为的,由销售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通知》中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明确具体规定如下: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制造地不明的,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