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刑人的一种考验期限;如果被判刑人在缓刑期限内,未再犯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徒刑就不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问题的电话答复中又指出“根据刑法规定,缓刑是在一定考验期限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实际上并没有执行过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罚;”很多律师把缓刑当作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我不知道他们的依据是什么,但从我提出的这两个依据中可以看出,缓刑并不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缓刑期满人员实际上并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