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无交强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另外,对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