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并未规定如何不含本金,是否须要凭据。而36号文将融资性售后回租纳入“贷款服务”征税,适用税率为6%,征收率为3%,目前对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无任何税收优惠规定,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税负差距较大,很可能增加一般纳税人税负。笔者的建议: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其销售额不含本金虽不是扣除,仍须借鉴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扣除有形动产价款本金的合法有效凭证,希望尽快明确这一点;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与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相比,同样的业务实质,只是标的物不同,税收政策差异竟如此之大,应尽快出台类似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超税负返还的过渡优惠规定,以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有效发挥税收的中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