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续在小学任教以及教龄满二十年获到合格学历2年以上的小学老师,任小学一级老师职务满五年。
2、被评为县级先进个人或二次被评为县属(学区、乡镇)学校先进个人。
3、所任班主任的班级(团、队)被评为县级先进集体,二次以上被评为县属(学区、乡镇)学校先进集体或在开展专题活动中得到市级表彰。
4、被评为县级教坛新秀或在优质课评选中获县一等奖以上。
5、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获县一等奖;有一篇以上专业论文在准印刊物上发表或获县一等奖;老师在教学业务素质综合比武(音、体、美老师在技能竞赛)中得到一等奖。
6、由本人负责的教研组获其他工作,成绩显著,被评为县级先进集体。
7、直接辅导的二名学生参加教育部举办的学科竞赛获县一等奖,市二等奖;为主训练的运动队或学生在县体育竞赛中获团体第一或二人获个人第一名。具体还要视所在地的各项准则才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