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限定,薪水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限定或劳动合同商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通常包括计时薪水、计件薪水、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薪水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薪水等。 由此能够看出,年终奖是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收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不论其以什么形式出现,如月度奖、季度奖或年终奖等,始终不能改变其隶属薪水这一根本属性。年终奖隶属合法劳动报酬的范畴,而不是用人单位激励员工、留住人员的手段。 因此,在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年终奖不隶属法律限定的薪水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这里的年终奖隶属基本薪水的增加, 如果公司以合同商定为因拒却向辞工的员工发放年终奖,这里牵涉到的法律问题是《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2项限定。该限定指出,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职责,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应隶属无效条款。 就劳动关系两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言,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薪水是各自主要的义务。而公司以上述商定免除自己的法定职责,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商定,违背了法律的相关限定,与《劳动法》中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没理由拖延劳动者的薪水的限定相冲突,同时也限制了劳动者合法获到劳动报酬的权利,应属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