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少数服从多数,是建立在做大多数人愿意做的事情,其成本最低、执行速度最快、动力最大的基础上的。但是,并不排除真理有时在少数人手里的事实。多数和少数的关系,在此不就一目了然了吗?之所以赋予大股东有决策权,是在公司发展方向、长远规划、重大人事任免和巨额投资等原则问题上,他负有重大责任。稍加不慎,有可能全家荡产。当然,千里之马,也有失蹄之时。所以,公司日常的经营由管理阶层负责。重大事宜由董事会讨论,让大家表态,并将问题辨明白,便于大股东做最后决策。事情总得做最后决定,才能执行(比如,当表决为4:4时,大股东的一票放在哪边,就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大股东一人说了算,只能是家族式企业。上市公司,要对所有股东负责。所以,又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显民主。因为,历史证明:少数服从多数正确的多,失误的少。即使失误,由多数人负责,也是多数人自认倒霉的事情,而不会责怪他人。简而答之,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