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对专利进行评估时,首先要考虑、研究专利的有效性、种类、权利期限等与专利自身密切有关的问题,准确把握影响专利价值的基础性因素。
(1)有关“专利”是否已获批准的专利,已获批准的专利是否已经过异议程序。 “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也属于知识产权,可以转让或许可。但申请案存在批准或驳回两种可能的情况,两种情况下其价值完全不同。受让方或被许可方须调查清楚对方的有关技术或新产品究竟是“已申请专利”,还是“已获批准专利”。 如果有关专利业经异议程序,且异议已被宣布不成立,则有关专利效力的可靠性就高,因而在同等条件下评估出的价值相对较高。反之,没有经过异议程序的专利,其评估价值相对较低。
(2)有关专利的种类。 中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不同类型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未经过实质审查,日后极有可能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